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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2008年07月21日    来源: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重庆动漫产业产业建设,促进我市动漫产业发展,加大投入,积极支持动漫原创行为,推动形成成熟的动漫产业链。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十部门发布的《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创意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以及重庆市财政局、市国有文化资产公司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教[2005]149号)的使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扶持的对象为:在重庆市登记注册,并在重庆市依法纳税的动漫企业。具体包括以下领域的产品生产和服务:
(一)动漫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出版(包括电子及网络);
(二)动漫游戏(包括网络、掌上、电视等游戏)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服务;
(三)与动漫影视和游戏产品相关的软件及工具的开发、生产和服务;
(四)动漫影视及游戏衍生产品的开发、生产;
(五)漫画作品创作、出版和发行;
(六)动漫影视和游戏人才的培训及开发;
(七)动漫影视及游戏产品(包括衍生产品)、知识产权和交易;

    第三条 鼓励和扶持方式
(一)对企业为发展动漫产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的,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具体为:
1、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贷款贴息;
2、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贴息;
3、贷款金额在1000万员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
(二)对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数字动漫影视作品给予奖励。具体为:
1、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按照二维每分钟500元、三维每分钟1000元的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在中央台播出的,按照二维每分钟1000元、三维每分钟2000元的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在境外主流媒体播出的,按照二维每分钟1500元、三维每分钟3000元的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鼓励企业、院校设立或合作设立动漫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技术、创作)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四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购置设备和新项目开发,以及创作获奖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在境外主流媒体、中央台和多个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数字动漫影视作品,从高但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播出的原创动漫作品给予奖励的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七条 动漫企业的认定、扶持资金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动漫企业的认定程序,以工商登记为依据,并经市文改办审核;
(二)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向市国有文化资产公司提出项目补贴申请报告,并报送相关的项目材料(附后);
(三)市国有文化资产公司根据动漫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项目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四)市国有文化资产公司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补助标准,核定项目补贴金额。

    第八条 经审定批准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账户。

    第九条 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的动漫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审计。违反本办法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违法财政法规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施行。 

    提出项目补贴的申请单位应上报以下资料清单,所有资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印章。

附件:

1、单位书面申请
2、项目简介
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
5、动画片播出时间表、与电视台签订播出合约复印件(申请播出作品奖励的项目)
6、获奖证书复印件(申请获奖作品奖励的项目)
7、资格证书复印件(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申请补贴的项目)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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