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原则:
本着艺术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作品的艺术境界和技术含量为标准,提倡在继承传统基础上有一定创意的作品,注意兼顾各种书体、风格、流派的多样性,在评审中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最终评选出优秀书法篆刻作品参加展览。
二、评委会的组成
各区县书协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可设评审监察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察组可由各区县文化部门的领导组成;评委会由各区县书协主席团成员和创作骨干等有关同志组成。
评审监察组职责:1、评审监察组不参加评委会的的投票工作。2、评审监察组有监察评选过程和监督评委履行评审职责的权力。
评委会职责:评选出代表本地区的优秀作品推荐至活动组委会。
三、评选程序和评审方法
1、初评
(1)所有来稿作品按书体分类,评审委员会按评委(评委会正副主任除外)各自擅长书体分为两组(a.行书草书楷书组,b.隶书篆书篆刻组;每一组由2—4名监察组成员负责监督),各组对所有来稿作品采取集体议决的方式进行初评。
(2)初评淘汰的投稿作品分书体存放, 两组交叉对落选作品进行打捞,即行书草书楷书组对隶书、篆书篆刻进行“打捞”;隶书篆书篆刻组对行书草书楷书进行“打捞”误判作品若干(具体打捞件数视作品总件数而定),将误判作品交评委会正副主任共同进行集中裁定,以最终决定其落选或是进入复评;
2、复评
(1)授予评委每人赞成票20张(书协会员组和非书协会员组各10张),从入围作品中每人提交质量最优者各10件;
(2)将所有赞成作品集中后,以得票多少排序,经评委会正副主任裁决,最终评出送市书协的20件作品送交重庆市书法家协会。
重庆市书法家协会
2009年4月28日
注:此条例仅供参考,各区县书协可根据本地区情况自行制定评审办法。